9月4日,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