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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青岛市即墨区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Qingdao Jimoconstruction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JMCIA。
  
  第二条即墨区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装饰工程等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紧紧围绕提升产业素质,加快行业发展这一主题,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拓宽市场发展空间,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即墨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即墨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坚持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条本会地址设在即墨区岙兰路788号德馨大厦25层。邮政编码:2662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主管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推进行业管理,协调行业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或机构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开展评优选优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四)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和信用机制,规范行业行为。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六)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同各级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建筑业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八)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与建筑业相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教学、科研、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热心建筑业,在全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行业管理者、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需提交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惩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或经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交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若干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请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四年,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到会或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为了保证协会开展正常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直接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会员单位及时交纳会费。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按年度计收,收取时间为每年度的六月底前一次缴清。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费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有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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